机械报审备案编号
如何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信息查询
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信息查询可以通过下载百度手机APP,在APP中搜索关键词北京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信息查询,最后根据分类搜索即可查询,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点击手机中的百度APP。
2、然后打开后找到搜索栏。
3、接着输入关键词“北京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信息查询”,点击一键查询。
4、最后在查询界面可以根据分类查询即可。
注意事项: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豫登AX-X-XXXX-XXXXX(5)(6)(7)(8),其中:(1)设备产权属地代号——共四位。
2、前三位“豫备A”为固定编号,第四位的“X”为县(市)、上街区的代号。
施工机械进场报验问题
施工机械分大型和小型,大型机械的话比较麻烦。比较塔吊,东西挺多的,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资质,安装单位资质、安装人员上岗证、安装拆除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除申报表、操作人员上岗证、塔吊安装之后的检测报告、最重要的就是租赁告知书,这个需要租赁房、使用单位及当地质监站备案盖章。
我开云体育是陕西的,我们这里基本上就是这些东西,拿着这写去备案,之后就可以试用了。这些东西都要给监理报验。塔吊就是施工单位最大的机械。其他的根据情况,一般的小型机械有合格证和相关单位的检测报告就可以了。
施工升降机备案号怎么查
特种设备备案号,查询只要查看“备案证书”和“备案标牌”,里面就有该产品的最后备案号。
也可以到“当地市一级建委安检站机械科”去查询。
在新购设备安装之前准备以下材料:1、产品合格证;2、产品监督检验证书;3、生产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4、产品购销合同;5、产品销售发票;6、产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
此6项资料全部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拿这些材料到当地市一级建委安检站机械科办理,审查通过后领取“备案证书”和“备案标牌”即可。费用一般只收工本费百元左右,各地略有不同。
然后办理“安装告知”等其他手续。
希望帮到你!
请采纳
我要在北京市弄起重机械备案!在丰台区建委!建委说的 要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含统一编号)是什么意思!
登记编号是新购设备办理设备产权登记编号:相当于汽车行驶证。统一编号是设备取得登记编号后,以后在出租设备或使用之前,需到北京市建委办理设备使用报审手续,审核合格后,它会给你换发一个使用备案的统一编号,这样你使用的设备从手续就符合要求了。否则要重罚的。
关于广东省建设厅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问题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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