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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机械化

屠宰场是手工宰杀牲口的,还是通过机器宰杀的?

对于屠宰场宰杀牲口来说,首先要看你是什么样的牲口。一般来说是猪或者是牛这种大型的牲口,屠宰场还是很多都是通过人工宰杀的。但是,随着技术的上升,机械化越来越普遍很多大型的屠宰场,为了开云体育提高工作效率会通过机器来再杀牲口。

这个很多根据屠宰场的规模大小来决定的,一般大型屠宰场资金比较雄厚,然后每天宰杀牲口的数量也比较多,所以会通过机器来宰杀,小型的屠宰场还是手工比较多。那么对于手工宰杀牲口和机器宰杀牲口有什么区别呢?首先是手工宰杀牲口的话,不会浪费,因为就拿猪来说吧!如果是人工在杀猪的话,会把猪的很多部分拿包括猪头、猪尾巴、猪排骨都会处理的非常合理。包括牲口流的血,像猪一般流的血,还有牛流的血,其实都是有用处的。

如果通过人工来宰杀的话,人工会很合理的安排。那么对于机器宰杀来说,其实它处理的不是那么合理,资源浪费的比较多。但是通过机器宰杀牲口也是有很多好处的,首先它可以节省人工,其次大规模的机器宰杀牲口处理起来比较方便,便于工作量的提高。

而且对于手工宰杀和机器宰杀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卫生问题。往往人工手工宰杀的话,是比较卫生了,包括说,事后处理起来也是非常干净的,如果通过机器宰杀,很多时候机器长时间的不清理,总会留下一些卫生问题的。所以说手工宰杀和机器宰杀各有各的优缺点,还是根据你自己决定来取决于到底用哪种方法来宰杀牲口。

屠宰场是怎样杀猪的?

屠宰现状N种死法之一:“注水”杀猪

在肖正良的带领下,记者走进了一家非法往猪肉里注水的屠宰场,亲眼目睹了残忍的屠宰场面。在紧邻屠宰台边的小棚子里躺满了捆紧四肢的生猪,一个年约50来岁的男子正用铁钩勾住猪嘴,同时拿着一根流着水的塑料管往猪嘴里插。地上的猪肚皮滚圆,由于注水的缘故,肛门完全凸了出来,吐着血沫的嘴巴早已被铁钩勾得皮开肉绽,鲜血直流,不停地呻吟……仔细一数,共有18头之多。

牢牢捆绑在屠宰台上,早已经觉察到死亡迫近的猪发出巨大的嘶叫,声传数百米外。肖正良说,科学表明,动物对同伴死亡的经验能够在大脑中反映为恐惧。特别是看到那把先前已斩断同伴生命的屠刀向自己伸过来,猪眼中清晰地透出绝望。这种被恐惧折磨比死亡本身更加不人道,因此,“人性屠宰”应该被提倡。

肖正良说,四川每年出栏生猪达6000万头,这些猪绝大部分是在惨不忍睹的状况下被屠杀。

执法者建议善待动物为屠宰立法

执法是严肃理智的,但执法者内心却必须是充盈着感性关怀的,这是有着近20年执法经验的肖正良的观点,也正是这种观点催生了他“善待动物人性屠宰”的想法,并用两年的时间对其进行了完善。“建议屠宰立法,因为只有立法,才能用法律的手段杜绝注水猪”、“建议对家畜、家禽进行安乐死,并在安乐死前对其进行抚慰”、“建议对虐杀动物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正良说,这些看上去颇有童心的建议的缘由却都是血淋淋的。

肖正良将他的想法成文后,上交到了国家商务部,“我是一个执法者,但同时我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普通人。”

人类良心“杀手”为肉鸡流泪

从出生到最后进入屠宰程序,现代饲养工序的流程中,动物面临的是一种凄凉的“见光死”。

据某国际餐饮巨头的采购部人员介绍,为了保证成品鸡肉的质量及出笼速度,他们采购的肉鸡全部是室内饲养,在设定的温度、湿度、光照下,吃着按营养配比、口味始终如一的饲料,不到两个月就会走完一生,一般是45天左右的寿命。

当这些从来没有接触过大自然的肉鸡,首次走出屋外享受阳光的时候,却不知道已经面临屠宰。据该人士介绍,看着那些温顺的肉鸡“叽叽喳喳”地涌到阳光下,一些操刀的员工会流下眼泪。

死前让它洗桑拿

宽敞的大厅、明亮的灯火、轻轻环绕其间的是莫扎特的《安魂曲》……根据“人性”要求进行的屠宰,在绵阳某食品厂屠宰场已经开始实施。

记者注意到,在这里所有待宰的生猪先要在温度适中的环境中静养12小时,再舒舒服服地享受大约20分钟的淋浴和桑拿按摩,其间,还会喝上淡盐水,然后,这些身心都得到放松的生猪自觉地走上流水线,不知不觉间,没有任何不适的感觉,生猪便进入“梦乡”……在这里,一切程序都是安安静静地进行着,没有我们司空见惯的痛苦号叫,没有血水混杂、污秽横流的屠宰台,更没有生猪临死前充满泪水的双眼……

“其实这里的一切都是有科学依据的。”该食品厂总经理郭显峰说:“静养、淋浴都会让生猪的情绪放松,猪肉不会因紧张而变得僵硬,肉质更嫩一些;给猪喝淡盐水则不仅能让猪儿的肉看上去更鲜嫩,而且能使放血的速度加快,让猪死得更轻松。”

人性屠宰正方口头支持“安乐死”

操刀10年,屠猪过万,成都某屠宰场老总郭德全见惯了涌着鲜血的猪嘶叫、挣扎的场面,他坚决支持对动物实施“人性屠宰”。但据介绍,实施“人性屠宰”一套最基本的设备就要十多万元,好的设备更需要耗资上百万元。郭德全叹息,这就是阻挡“人性屠宰”实施的最大难题。绝大部分屠宰场是不愿意花这笔钱的,肉源动物在他们的眼里,本来就是一种“被吃的宿命”,谈不上任何的尊严。

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家畜屠宰管理和家畜产品流通秩序,保证家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及家畜产品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家畜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本条例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条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产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五条 市、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家畜屠宰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及家畜产品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家畜及家畜产品的防疫和防疫监督工作。工商、卫生、质监、规划、环保、公安、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七条 鼓励家畜屠宰厂(场)建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信息、指导服务,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家畜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第九条 家畜及家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家畜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劝阻。第二章 家畜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十一条 家畜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家畜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家畜屠宰厂(场)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家畜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条件审查确定。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的,应当向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家畜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家畜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家畜及家畜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家畜屠宰厂(场)依法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后,方可开业。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不得屠宰家畜。

禁止涂改、倒卖、出借、出租家畜屠宰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家畜屠宰许可。第三章 家畜屠宰管理第十五条 家畜屠宰厂(场)屠宰家畜应当文明屠宰,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六条 屠宰家畜应当遵守下列检疫和检测规定:

(一) 屠宰的家畜应当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耳标;

(二)家畜在屠宰前和屠宰后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

(三) 家畜在屠宰前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禁用药物的监督检测,家畜屠宰厂(场)应当做好禁用药物的日常检测工作;

(四) 经检疫、检测合格的家畜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五) 经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六) 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最早的动物屠宰条例那一年制定,基本要求包括哪些?

各地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是不一样的。

第一条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

农业、工商、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农业、工商、环保、卫生、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昆明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其他区域逐步实行。

第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布局规划;(二)选址不得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并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吊挂式屠宰设施设备以及运载工具;(四)有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给水和排水设施,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六)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农业、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15日内进行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申请人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置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活动应当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操作。

第十一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二)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具备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三)病害肉类在动物卫生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确保无害化、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或者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对牛羊及其产品的进出厂(场)检疫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四条 批发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同时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和牛羊定点屠宰凭证。

清真牛羊产品还应当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餐饮店、集体伙食单位等销售和加工牛羊产品,应当购进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合格牛羊产品。

销售和加工清真牛羊产品,应当购进清真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格牛羊产品。

第十六条 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鲜牛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来自产地设区(县)的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产品;(二)经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复检合格;(三)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四)每批产品随车附表,标明定点屠宰厂(场)名称、牛羊来源、检疫检验证明、数量、车牌号等产品信息。

第十七条 从事牛羊产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销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屠宰工具、屠宰的牛羊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未成立综合行政执法的县(市)区,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取消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内脏、骨、头、蹄、皮、尾等。

关键词:动物屠宰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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